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149號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