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徐兆義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被 告 杜文俊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30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