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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18號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英屬百慕達商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郭家瑞

曾志偉鄭乃華吳茄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劉建志律師鄧雅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