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63號聲 請 人 陳君沛律師相 對 人 嚴美蘭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曾冠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代為第一審訴訟(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三號)之酬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酬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6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相對人為原告,因被告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統證券公司)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導致系爭訴訟難以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選任陳君沛律師擔任總統證券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因案情繁雜,需就本案所有訴狀、筆錄、文件,交叉勾稽詳細核對,並提出疑點,爰聲請本院核定律師酬金等語。
三、查:相對人與總統證券公司間之訴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63號),因總統證券公司於94年4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應行清算,因總統證券公司未於章程內另訂清算人,亦未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惟因總統證券公司董事長陳孟君、董事陳仁基、董事陳侯光經法院判決確定與總統證券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公司已無董事可為清算人,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8月12日財北國稅中正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總統證券公司登記案卷核對無訛;本院乃依相對人之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總統證券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56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在案。本院審酌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核定聲請人代為第一審訴訟之酬金為新臺幣4萬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