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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34號上 訴 人 周黃月華即 被 告 周敬棠

黃詠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輝煌間請求簽署公證授權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關於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應簽署「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清冊」予張輝煌,並應配合張輝煌辦理上開同意書之公證,及配合張輝煌簽訂「容積信託契約」,核與上訴人之人格權有關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簽署公證授權書
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