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原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複 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受告知人 林我宏
蕭素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被 告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追加被告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