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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原 告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徐秉義律師被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2號撤銷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