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聲 請 人 葛彰台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王金平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參加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繳納參加裁判費。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法繳納參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參加人應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業於103年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頁),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可查(見本院卷㈢第13至14頁),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