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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95號原 告 高燈能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許慧明

張祝麟林正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同意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撤銷同意書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