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95號原 告 高燈能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許慧明 張祝麟林正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同意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裁判案由:撤銷同意書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