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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原 告 李恒隆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陳憲政律師潘宣頤律師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古嘉諄律師江如蓉律師薛松雨律師王玫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更㈡字第39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日期: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