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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3號上 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被上訴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友為被上訴人 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863號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