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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8號原 告 吳高丁被 告 宮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皆為新北市○○區○○路○○巷○○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二公司應與原告共同分擔系爭大廈共有部分所生費用,惟被告屢催拒付,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查兩造間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復查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及臺北市大同區,分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均非在本院轄區之內。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系爭大廈所在地與被告宮地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均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應較有利案件進行及訴訟經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