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92號原 告 陳俊嘉 住臺北市○○區○○街1被 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