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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 告 王慧貞上列原告與被告曜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求為確認其與被告曜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等範圍之非財產權訟爭,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以被告公司登記之原告出資額定之。又依卷附曜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原告持有曜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500股,股款為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