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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陳月蟬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騰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青騰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如無法代理人時,則應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及聲請時,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