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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信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請求確認股東權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