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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被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