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被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