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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7號原 告 李瑋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酬金
裁判日期: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