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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7號原 告 李瑋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被 告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訴訟代理人 蕭長城

楊天柱劉麗玉受告知人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光澯訴訟代理人 王崇剛

呂賢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酬金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