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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0號原 告 宇澤管理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澤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被 告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複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遷出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