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0號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被上訴人 宇澤管理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