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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優協賣埸協銷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訴訟代理人 范維真被 告 瑪特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宗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簡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