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8號原 告 魏毓苗原 告 魏邱碧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森田被 告 李瑞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另因被告於先前言詞辯論期日,表明除先前已清償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外,更於102 年12月31日清償46,000元,是原告所為請求金額應予減縮,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具狀到院減縮後訴之聲明,並於事實及理由部分陳明各原告所欲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項若干,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