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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泉吉

高木貴高泉裕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高佛成間給付代付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合計3,33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3,9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給付代付款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