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0號原 告 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步泉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臻等間請求給付差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