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0號原 告 黃雲英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被 告 張金盛
陳玫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