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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0號原 告 黃雲英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被 告 張金盛

陳玫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日期:201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