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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雄

李玉輝郭俊哲吳淑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9,7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地價5 %20年,即136.24149,000 5%20=20,299,7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