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22號原 告 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原 告 李秋雄
李玉輝郭俊哲吳淑勤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邱靖貽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廖蘇隆」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偉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