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22號原 告 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原 告 李秋雄
李玉輝郭俊哲吳淑勤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邱靖貽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4522號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9,7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地價5 %20年,即136.24149,000 5%20=20,299,7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640 元,扣原告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繳納18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