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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被 告 王鏗淋(原名:王勁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暨約定第9 條、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王鏗淋(原名:王勁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83年8 月3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91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新臺幣(下同)350,442 元尚未給付,其中311,

642 元為消費款、35,950元為循環利息、2,85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消費款311,642 元自9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88年3 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

還,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1年8 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外,尚餘69,199元(其中68,387元為本金、812 元為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依借據第4 條第1 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另應給付本金68,387元自91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90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0年10

月17日起至95年10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8%固定計算,借款人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時,自違約日起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應另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98年12月31日,尚餘106,

077 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另應給付本金106,077 元自99年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通信貸款專案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帳務明細表、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