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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72號原 告 黃景晶

黃茂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被 告 陳陸熹

李娟娟楊竣愉張翔祁建嬌林政毅林彥甫韓德美張秀津曾佩玲張玫吳美貞韓進慧高愛容張齡玲陳靜嘉郭大為杜季芳楊繡安陳淑琴楊錫濸顏麗娟井天文黃小敏陳淑齡李佳恬陳美媛陳采蓮李棟樑陳宜君陳宜仁林壽美張建國張詅鈞黃滿香孫學漪劉家馴上三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被 告 李棋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32 號撤銷管理規約事件訴訟之裁判,其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

7 月9 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3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527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判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