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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航羽藝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