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6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向日光
游象聰柯永桐黃財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間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合計1501人與被告間會員關係不存在」,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亦即以原告及選定人算至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每月應繳納之會費總額計算其價額,又原告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共1501人,每月應繳會費為新臺幣(下同)96元,渠等自起訴時起算至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合計尚有35677.89年,應繳納之會費總額共4110萬929元(計算式:35677.89年X96元X12月=4110萬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10萬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3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335元後,尚欠35萬6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