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67號原 告 李錫炳訴訟代理人 李永和被 告 萬通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場遙控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裁判案由:交付停車場遙控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