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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67號原 告 李錫炳訴訟代理人 李永和被 告 萬通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場遙控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