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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01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被 告 陳中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村000號2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代位求償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