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9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909號原 告 林有莘被 告 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祥文訴訟代理人 曾慶寧

羅唯駿陳映虹吳靜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18日,經網路向訴外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遊網)訂購被告中國南方航空於102年8月21日中午12時10分由桃園國際機場起飛,預定同日下午2時40分抵達貴陽機場之編號CZ3022號航班(下稱系爭班機)之單程機票1張,並完成訂位手續,同時線上付款新臺幣(下同)8,486元予易遊網,且透過易遊網預訂訴外人香港航空於102年9月3日由昆明回臺北之機位。嗣於102年8月21日潭美颱風過境,原告自上午5時30分許起床後密切注意TVBS新聞台相關訊息,僅見字幕顯示中國航空、東方航空因颱風停飛班機之消息,唯獨無被告任何因颱風班機停飛之相關消息,原告於上午9時10分許以電話聯絡易遊網,該公司業務人員告知系爭班機可能停飛,希望原告再向被告查詢,原告又以電話聯絡被告,但電話無人應答。原告因無法正確得知系爭班機是否起飛,故於上午9時30分許包車趕往桃園國際機場,到達機場確定系爭班機因天候不佳而停飛後,再包車回臺北,來回車資3,000餘元,因無收據或發票不求償,惟被告於102年8月20日晚間10時39分得知系爭班機因天候不佳停飛,應盡速告知乘客,被告應告知原告而未告知,致原告冒著風雨在住家及機場間往來奔波,事後未作任何道歉,且對原告另購買之香港航空回程機票是否可用,應如何處理,被告稱可以代為詢問香港航空,惟之後原告並未接獲被告任何消息。是對被告應告知而未告知之法律責任,及辦事搪塞推諉之行為,提出1元之懲罰性賠償,以懲罰被告失職行為,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爰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將如附件所載道歉內容,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版報紙名稱下方1日。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

二、被告辯稱:本件旅行運送契約關係存在於易遊網與原告之間,被告是易遊網所銷售商品中之臺北/貴陽航程部分之旅行運送契約履行輔助人,相關商品之費用折扣、班機流用、退換票等約定悉由契約當事人間依約找補、處理。被告經原告來電申訴後,善意提供其他即期機位供原告選搭或退票,已盡履行輔助人依約最大之協助,原告仍要求被告將其回程透過易遊網代購之香港航空機票一併退票退費,被告雖感錯愕,仍善意代原告詢問香港航空,香港航空稱原告持該港航客票之去程於102年7月3日使用,無法單就回程退票,就此易遊網已向原告說明無法退票之緣由,仍未獲原告接受。被告於102年8月20日晚間10時39分許收到航班取消消息,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完成發送訊息給全國各大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各媒體於20日晚間起即時播送班機停飛消息持續到21日,姑不論原告稱其未見被告系爭航班停飛消息是否為真,一般理性之人歷經數天新聞台颱風消息報導,並有諸多其他家大陸線航空公司已陸續發佈停飛消息,原告猶堅信被告航班會飛,包車前往桃園機場,與常理不符,原告復自陳8月21日9時10分許其已向易遊網確認班機取消,仍執意前往機場,事後指摘被告未即時告知造成其車資損害與人身安全風險,恐有矛盾。又系爭班機取消係因惡劣天候之自然力所致,屬不可抗力之偶然事故,而被告於收受班機停飛訊息便即刻發函通知各大媒體,讓班機旅客得以即時得知,已盡期待可能下之附隨義務,原告於班機當日前甚早知悉取消訊息,猶執意前往機場,運送人自免其責,託運人不得依侵權行為或運送契約主張損害賠償。被告已超越依約應盡之主義務、附隨或照護義務,代原告詢問香港航空及易遊網退票退費要求之可行性,聯繫完易遊網及香港航空後,復致電原告說明,原告猶不滿意,指被告未對其報告,與事實不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102年8月18日,經網路向訴外人易遊網訂購被告中國南方航空於102年8月21日中午12時10分由桃園國際機場起飛,預定同日下午2時40分抵達貴陽機場之編號CZ3022號航班(即系爭班機)之單程機票1張,並完成訂位手續,同時線上付款8,486元予易遊網,且透過易遊網預訂訴外人香港航空於102年9月3日由昆明回臺北之機位。並有易遊網訂單明細、香港航空行程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0頁)

(二)系爭航班因天候因素取消。

(三)易遊網已退還上開機票款8,486元予原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情事,應賠償原告1元,並登報道歉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爭點為:(一)被告是否有原告所指未盡告知義務之情事?(二)被告應否對原告負賠償之責及登報道歉?茲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附隨義務係指主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依具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密等義務,此等義務對於契約目的之達成非不可或缺,對達成契約目的並無影響,惟倘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再按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30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雖抗辯:本件運送契約存在於易遊網與原告之間云云,惟原告既表明欲訂購被告機票,而機票之相關資料均顯示航空公司即運送人係被告,而非易遊網,衡諸航空業與旅遊業交易習慣,旅客向旅遊業者購得機票時,其真意仍以航空公司為運送人,而非以售票之旅遊業者為運送人,何況遇有班機遲延、取消乃至意外等運送糾紛時,旅客向航空公司求償也較有保障,故原告與易遊網僅能發生機票買賣關係,運送契約仍存在於兩造間,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至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班機因天候不佳停飛乙情,應告知原告而未告知,違反上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規定之義務,應負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查系爭班機因天候因素而取消,固屬於不可抗力之事由,原告就其履行運送契約之遲延毋須負責,但原告依上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規定,仍有向乘客說明之義務。本件被告辯稱:於102年8月20日晚間10時39分許收到航班取消消息,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完成發送訊息給全國各大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21日上午8時43分經全球訂位系統發送航班取消訊息,事後上網搜尋到蘋果日報102年8月21日上午9時35分及TVBS同日上午9時56分新聞有刊登系爭班機取消訊息等語,業據提出電子郵件、網址對照表、蘋果日報及TVBS網頁新聞、系統訊息-旅客訂位記錄為憑(見本院卷第30、31、36、37、7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而關於機位及航班之異動或取消,航空公司一般情況皆經由全球訂位系統發送電報通知訂位旅行社,102年8月21日易遊網有收到被告經全球訂位系統發送之航班取消異動電報訊息「102年8月21日3022航班取消,更改為102年8月23日3022航班」,該電報發送時間為8月21日上午8時42分左右。然當天因為颱風,詢問及更改行程之來電量暴增,加上客服人員需一一通知相關旅客,尚未即時通知到原告,並於上午9點左右接獲原告來電詢問,客服人員隨即將航班取消異動訊息轉知原告等情,有易遊網103年4月易旅字第103013號函附卷可基(見本院卷第92頁),原告於起訴狀亦陳稱:「09:10原告以電話聯絡關係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得知南方航空公司編號3022號班機停飛」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足見上開易遊網所述已將航班取消異動訊息轉知原告乙節非虛,原告嗣後改稱:易遊網人員告知系爭班機「可能」停飛云云,尚非可採。則難認被告未盡告知義務,且原告自行包車前往機場,縱受有損害,與被告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因被告未盡告知義務致其受有損害,其得請求賠償云云,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應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將如附件所載道歉內容,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版報紙名稱下方1日,並應給付原告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附件:

道 歉 啟 事本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21日,因潭美颱風過境時,造成部份航班停飛,事先未能盡到「應告知而未告知」之法定責任。事後,更對此應負未負之違法行為,導致旅客林有莘先生蒙受嚴重損失之責任,一再推諉搪塞。

對上述不當之行為,本公司願對受害人林有莘先生致上最深之歉意。

中國南方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邱 祥 文 啟(說明:「道歉啟事」4個字以新細明體18號粗體深黑色為主,內文以新細明體14號細體紅色為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