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姜昱全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麗華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30號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林伊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