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張清煌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撤銷原處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移送本院在案。本件原告前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載為:「被告於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原處分撤銷。財政部101年6月28日所為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撤銷。被告應撤銷核准與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就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處分,並作成核准與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處分」,經核上開聲明請求,與民事訴訟有關私權之請求不符,而原告迄今仍未變更聲明,是原告就本件民事訴訟請求,其訴之聲明尚有欠缺,且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有未明,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