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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88號原 告 李錦平訴訟代理人 李小茜

王宏升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妙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妙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萬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