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原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蘇育萱律師孫珮瑾律師被 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馮俊堯律師吳俊緯律師複代理人 郭榮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