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24號原 告 路婉立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孔嘉業等間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項規定,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2,000 元調解程序費用(見本院100 年度司北調字第247 號卷),尚欠15,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