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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34號原 告 郭美珠

謝嘉珊楊健一林楊德英張秀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零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尚欠新台幣伍拾柒萬零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