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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4號原 告 王金菊被 告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辦理塗銷,其理由為被告片面終止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信託登記,然被告尚欠原告代墊稅款新臺幣(下同)700,不動產交付被告等情,可見原告係爭執其目前仍得保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附表一所示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面積計算,總價額為9,960,二所示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費19訴訟法第,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附表一:土地部分┌─┬──────────────┬────┬──┬────┬─────┐│編│坐落:新北巿新店區 │面積 │權利│公告現值│價額 ││ ├────────┬─────┤平方公尺│範圍│(元/㎡) │(新臺幣) ││ │重測前: │重測後: │(㎡) │ │ │ ││號│安坑段三城湖小段│安泰段 │ │ │ │ │├─┼────────┼─────┼────┼──┼────┼─────┤│1 │4├─┼────────┼─────┼────┼──┼────┼─────┤│├─┼────────┼─────┼────┼──┼────┼─────┤│├─┴────────┴─────┴────┴──┴────┼─────┤│合 計 │ 9,960,└─────────────────────────────┴─────┘附表二:建物部分(門牌均為新北○○○區○○路┌─┬──────────────┬─────────┬──┬─────┐│編│坐落:新北巿新店區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課稅現值 ││ ├────────┬─────┤層次面積 │範圍│(新臺幣) ││ │重測前: │重測後: │附屬建物面積 │ │ ││號│安坑段三城湖小段│安泰段 │ │ │ │├─┼────────┼─────┼─────────┼──┼─────┤│├─┼────────┼─────┼─────────┼──┤ 6,6│├─┼────────┼─────┼─────────┼──┤│├─┼────────┼─────┼─────────┼──┤│├─┼────────┼─────┼─────────┼──┤ ││5 │6│ │ │ │├─┴────────┴─────┴─────────┴──┼─────┤│合 計 │└─────────────────────────────┴─────┘

裁判日期: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