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60號原 告 謝炎祐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辰間給付委託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