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炎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昱辰間因給付委託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載明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