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宏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99萬5,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