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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1號主參加原告 李恒隆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潘宣頤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就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即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441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訴訟(即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441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請陳報主參加原告之訴之聲明,是否隨同調整。

二、請先說明本件主參加訴訟,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之要件?主參加原告所提主參加訴訟之類型為何?

三、主參加原告請求確認主參加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無效,有無確認利益?所主張之不成立與無效事由各為何?又前開訴之聲明,與本院已繫屬之其他民事事件訴之聲明是否相同或可得取代?請詳論述之。

四、請按主參加被告人數,提出民事主參加訴訟狀繕本及證物影本,並補正委任黃心賢律師、潘宣頤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正式委任狀。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股東會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