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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 告 吳世欽 住臺北市○○○路被 告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雖對前開補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687號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