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07號原 告 金溥聰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告 王杏慶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近來國內因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決議撤銷不分區立法委員王金平之黨籍,而引發新聞諸多討論,惟原告並未介入參與上開撤銷王金平黨籍之事。詎被告於民國
102 年9 月16日,以筆名南方朔在明報上發表文章,以「馬過境會金溥聰決定『殺王』」為小標題,撰文指稱:「過去一個星期,馬鬥王的行動,在有計劃、有劇本的情形下,快速展開。...8月中旬馬出訪中美洲時,在美國過境,馬曾和他的第一親信、現任駐美代表的金小刀(金溥聰)見了面,當時馬金兩人就決定了殺王大計,... 在連續多日的活動裡,馬的四大親信全都走上了台前,這4 人就是金溥聰、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檢察總長黃世銘。金、江、羅、黃這4 人已成了馬手下的『四人幫』。」被告又於同年月22日,在自由時報上撰文稱:「四人幫滅王大計-馬英九真正決定對王金平下手,是在八月份他前往中美洲訪問,過境美國時,馬和他的第一號親信、現任駐美代表的金小刀見了面。當時就已決定了『滅王大計』,... 馬鬥王的整個計畫,除了馬本人外,台灣政壇上的『四人幫』已由暗處正式走向了台前,這四人就是金、江、羅、黃!」(以上兩篇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被告所撰之上開內容並非事實,所用之「殺王」、「滅王」等字眼,均係敘述欲利用手段消滅王金平院長之黨籍、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長之職務,在客觀上係為貶損被指摘之人之言論;而所用之「四人幫」一詞,原係指中國大陸於文化大革命期間為貫徹文化大革命思想,而展開許多批鬥及鬥爭行為之江清等四人,該四人因而被稱為四人幫,最終該四人分別遭判死刑、無期徒刑等刑期,此一名詞在社會客觀評價上,係屬貶抑他人人格之語詞。是被告未經查證,公開散佈不實言論,客觀上足使原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而損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害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登報道歉。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刊刊登各一日;㈢聲明第一項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撰文前曾向幾位國民黨高層老友查證,並非無依據,主觀上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立法院長疑涉司法關說應否下台」事件,影響既深且遠,為全國各界所關注,係可受公評之公益事項,原告既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之保護,相較於更應受保護之公眾言論自由,自應退讓。被告所撰文中,所謂「殺/ 滅王大計/ 劇」之說,並非新詞,媒體早於被告撰文前便使用該語句,且一般人均知其意僅為「王金平院長應下台」之政治主張,而原告參與共同決定,並無足貶損原告名譽。又被告所稱「四人幫」僅意指「四人或數人聚集共同謀事」而已,綜觀被告全文,亦無任何明顯以四人幫貶抑原告個人人格之用語,原告逕自比擬為中共文化大革命江青等四人,顯係過度解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撰寫系爭文章,分別於102 年9 月16日、同月22日分別在明報、自由時報發表,文章內容各為:①「【馬鬥王是『殺人八百,自損三千』!】(以上為標題)馬英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整肅式的鬥爭,在台灣的媒體上,有兩種稱呼:一種稱之為『鍘王記』,親國民黨的報紙都用這個名詞。『鍘』這個字主要是出自包公傳奇,意思是說他公正廉明,雖然王公貴族同樣一律法辦『鍘殺之』。親國民黨的報紙用『鍘王』這個字,已不言自明的認為馬鬥王是正確的。但台灣最重要的兩大報,《自由》和《蘋果》則不用『鍘王』這個字,《自由》稱之為『追殺』,《蘋果》則稱之為『滅王計劃』。這種稱呼比較客觀寫實。我認為『鍘王』是一種有封建保守性的稱呼,用『鍘王』這個字,就已淡化了鬥爭的本質,承認了馬鬥王的正當性。因此我不願用『鍘王』稱之,寧願用『馬鬥王』這個最直接、最寫實的名詞稱之。【馬過境會金溥聰決定『殺王』】(以上為標題)過去這一個星期,馬鬥王的行動,在有計劃、有劇本的情下,快速展開。上個星期我為了徹底了解此案,特地走訪了幾個國民黨高層老友,我才驚訝的知道,8 月中旬馬出訪中美洲時,在美國過境,馬曾和他的第一親信、現任駐美代表的金小刀(金溥聰)見了面,當時馬金兩人就決定了殺王大計,因此馬回台後,才動員他的親信團展開鬥王的行動。在連續多日的活動裏,馬的四大親信全都走上了台前,這4人就是金溥聰、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檢察總長黃世銘。金、江、羅、黃這4人已成了馬手下的『四人幫』。
這4人和馬英九透過電話和密集會議,最後決定在王金平前往馬來西亞離島度假酒店嫁女兒的時機,對王展開奇襲。其中最關鍵的一天是9月8日下午2時,馬召開了一個5人小組會議,出席者除了馬本人之外,還有副總統吳敦義、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楊進添乃是外交官出身的圈外人,他對政治完全外行。在那次會上,馬公開宣布了他的鬥王決心,只有吳敦義一人出來唱反調,與會人士告訴我,吳因為對馬鬥王之舉並不贊成,他在那個會上受到江羅兩人很大的圍剿,尤其是他第二次發言反對,江羅兩人對他疾言厲色,根本不像是部下對國家副元首,而是像長官在訓部下。最後馬做結論時對江羅兩人居然完全支持,暗示吳應閉嘴。那次會後,馬即架吳去開記者會,藉以表示吳也是支持馬鬥王的一員。任何人由電視畫面都看得到記者會上,吳鐵青臉、不發一言的畫面。難怪事後吳會向親友說『我觸怒了龍顏』,國民黨內也出現新的耳語:『今天是王金平、下一個就是吳敦義!』馬鬥王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展開,9月11日馬英九親自壓陣,國民黨的考紀會立即通過撤銷王金平黨籍,這意謂王以國民黨員身分成為不分區立委身分和立法院長的資格已被褫奪。看起來,王的被鬥死已難避免。但王是個資深立委,對法律相當熟悉。馬企圖取消王金平的黨籍,黨籍一取消,王的立委及立法院長身分當然也被取消;王則在9月11日向法院提出暫時保留國民黨籍身分的假處分民事案,只要法院判決他的黨籍身分繼續存在,國民黨撤銷黨籍就屬無效。而就在9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法庭3名女法官做出了歷史性的裁定,裁准了王金平的黨籍保留。法院認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會造成王金平『無法回復』的權益傷害,因此王金平的要求暫時保留黨籍是站得住腳的。馬英九用黨紀剝奪王金平的黨員資格自然已暫時失效,馬鬥王在法律戰場上,已首度打了敗仗。王金平擁有國民黨員身分,這是他和國民黨的私法契約關係,單方面不能任意解除,要解除必須雙方找到都能同意的中間點,這才是民法上的人性。地方法院裁定王金平的黨員資格暫時有效,這等於打了馬英九一個大巴掌,黨紀並非萬靈丹。【鬥王金平首敗馬反傷自己】(以上為標題)因此,馬鬥王這場戲,從9月13日(上星期五)起,已進入一個新階段。馬鬥王已在法律上碰壁,馬暫時已拿不掉王金平的院長職位,也給了王金平反擊的空間:㈠9月17日(星期二),王金平仍將以立法院長身分主持立法院新會期的會議,鬥王的主角江宜樺將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和答詢,立法院的擁王立委一定會公開羞辱江,讓馬的親信喪盡顏面。㈡馬鬥王在台灣已使人民極為不滿,已使馬的支持度跌到11%的超低點。支持王金平的高達55%,認為國民黨有理的只有17%,馬如果繼續惡鬥,未必會傷到王,反而只會傷到自己。目前,馬鬥王之舉,已使民間人士出現正式的反馬浪潮,民間已決定9月29日在國民黨召開『十九全』時上街反馬,國民黨內也可能有人提出馬不適任黨主席之案。這也就是說馬鬥王,結果只是鬥出了社會的反馬風潮,如果反馬風潮會滾雪球般壯大,9月底到10月初,台灣可能會有一波波要求馬下台的群眾運動。馬鬥王如果走到這一步,那就真是『殺人八百,自損三千』了!」、②「【《星期專論》瘋子已不適任總統和黨主席】(以上為標題)馬英九對王金平發動整肅式的鬥爭,事情一發生,我在『香港明報』的專欄就以『台灣的政治惡鬥已經開始了』,做了報導及評論,那是香港媒體的第一篇正式報導。也正因如此,所以最近幾天,包括香港的『鳳凰衛視』、『南華早報』等重要媒體都好意的打電話來訪問,我都坦白的回覆說『馬英九已經瘋了』。我所謂的『瘋』,不是精神醫學上的『瘋』,而是權力病理學上的『瘋』。那幾位香港記者都程度不錯,當我說『馬英九已經瘋了』,他們都聽得懂,並發出會心的微笑。【昏君諉罪變暴君】(以上為標題)近代對權力病理學的研究已相當深入。特別是學者和知識份子早已注意到『昏君』變成『暴君』的心理機制。當一個昏庸的領導人造成國事日非,這個昏君一定不會自我反省,而會以種種陰謀論將責任『諉罪』(Blame)於別人。當他的這種『諉罪』之心出現,於是『昏君』很快就會變成『暴君』。當年的明末最後一個亡國皇帝崇禎,他自己昏庸誤國,但最後他卻認為是『諸臣誤我』,於是一切良臣武將全都被逐被殺,只剩沒有良心的吹牛拍馬等親信圍繞在身旁。一個大權在握的昏君,『諉罪』於別人是個太好用最廉價的武器。這就是權力造成的瘋狂。因此,十八世紀英國著名的智慧詩人波普(A.pope)遂說:『最壞的瘋狂,是那種自以為最聰明的瘋子!』而今天的馬英九就已走在由『昏君』變成『暴君』的路上。他治國無能,現在只剩殺大臣來證明自己道德優越唯一的毒招和賤招。因此,在權力病理學上,馬英九真的已成了瘋子。當年的英國文豪薩繆爾.約翰森(Samuel Johnson)曾說過,對於這種權力的瘋子,我們應該:─『當一個這種瘋子,拿著棍棒跑到房裡揮舞,喊打喊殺,我們就要懂得自衛,我們必須用棍棒先將他打趴,然後再回頭來對他表示悲憫!』因此,在權力病理學上,馬英九真的已是瘋了。他這次公開的站了出來,對王金平展開追殺式的整肅鬥爭就完全是權力瘋狂的行徑。上個星期,我為了了解此案,特別訪問了很久不見的國民黨的相當高層人士,得出了這個事件的完整故事。【四人幫滅王大計】(以上為標題)-馬英九真正決定對王金平下手,是在八月份他前往中美洲訪問,過境美國時,馬和他的第一號親信、現任駐美代表的金小刀見了面。當時就已決定了「滅王大計」,返回台灣後,馬又和另外的親信江宜樺、羅智強、黃世銘等三人,編好了『滅王劇本』。因此,馬鬥王的整個計畫,除了馬本人外,台灣政壇上的『四人幫』已由暗處正式走上了台前,這四人就是金、江、羅、黃!-馬對滅王大計自信滿滿,『四人幫』成員也態度張狂到極點。九月八日『滅王大計』正式展開前,府內召開了五人小組會議。出席者有馬英九、吳敦義、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國民黨秘書長曾永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在那個會上,曾永權是個沒聲音的圈外人,只有吳敦義對『滅王大計』唱反調,據內情人士所告知,吳因為唱了反調,曾受到江和羅的圍剿。知情人士表示,江和羅對吳的圍剿,口氣凶狠,完全不像是對副元首談話,而像是長官在訓部下,最後馬居然與親信附和,暗示要吳閉嘴,那次五人小組會議後,馬還架著吳去開記者會。在那次記者會上,吳鐵青著臉,不發一言。事後吳和親友說『我已觸怒了龍顏』,國民黨高層則已有人說,『這次是王金平,下次就是吳敦義!』-馬這次動用司法機器,靠著非法監聽,而展開整肅式的權力鬥爭。這種方法在當代政治學裡,叫做『道德法西斯』,它是指沒有道德的權力者,透過非法違法的特務監聽,蒐集政敵、反對黨及不滿人士的黑資料,然後擺出一副很有道德的面孔,將別人鬥垮鬥臭和進行權力的恐嚇及勒索。當年的美國聯邦調查局長胡佛,即為『道德法西斯』的原型,他透過竊聽監聽,蒐集了三分之一國會議員的公私黑資料,因而可以為所欲為。他並竊聽到馬丁路德金恩召妓的床上錄音,希望藉此將金恩鬥垮鬥臭。後來尼克森搞出水門案,就是受到了胡佛的啟發。美國總統居然用特務當工具搞出水門案,這乃是不可原諒的大罪,所以美國國會才一致決定彈劾罷免,尼克森在彈劾案通過前只得主動辭職下台。而今天台灣的領導人對國會院長及反對黨黨鞭非法監聽,而且將監聽的材料自鳴正義的展開權力鬥爭,非法還自認有理,這已是對台灣人民最大膽的藐視。馬以特務手法鬥王,這已不是手段粗糙的問題,而是絕對不可以的問題。如果一個政黨還敢把這種事稱之為黨紀,這個政黨就已不夠資格稱為民主政黨,如果台灣有嚴格的憲法法院,人民其實已可要求取消它的政黨資格!【權力病理學的瘋子】(以上為標題)因此,馬英九惡整王金平,對台灣社會其實是上了寶貴的一課。台灣人民已知道權力病理學的瘋子是什麼樣子;也知道了國民黨的黨紀原來就是一個人無法無天的旨意;人們也知道了不只中國有『四人幫』,台灣的國民黨同樣也有親信亂政的『四人幫』,他們原來如此相似;人們也才知道馬英九表演的溫良恭儉背後是一張多麼殘酷無情的面孔。現在王金平在司法上確保黨籍上已贏得首勝,這顯示馬鬥王將會有得拖,在拖延中馬的垃圾步將會愈來愈多,他的瘋子程度將會變本加厲曝現在國人面前。台灣人應該想一想,這樣的瘋子還能再幹總統嗎?國民黨員也該自問,他還有當黨主席的資格嗎?」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電子報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撰寫發表系爭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慰撫金200 萬元並登報道歉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我國自解嚴以來,言論市場持續開放,至今蓬勃發展,電視、網際網路、書籍、報章雜誌百家爭鳴,豐富多元,尤以政治性議題,每引起各方激烈表述評論,理性民眾受此文化洗禮,對政治性言論之團體強化現象,已司空見慣,就不同政治立場者對話之信憑性,亦有相當獨立之判讀能力,不為聳動誇大語詞所動。而本件原告長期擔任馬英九總統重要幕僚,為其政策發言,係長期處理公共事務,並具特定黨派色彩之公眾人物,乃週知之事實。一般民眾對此類政治性公眾人物遭受多樣性公開言論之評判、談論,早習以為常,民眾對於原告之評價,非必會受特定言論之影響。再觀諸系爭文章,旨在評論馬英九總統對王金平院長黨籍撤銷案之處理,其間雖有部分文字提及原告參與處理之決策,然所占篇幅甚微,被告復表明「走訪了幾個國民黨高層老友,我才驚訝的知道…」、「我為了了解此案,特別訪問了很久不見的國民黨的相當高層人士,得出了這個事件的完整故事」等語,揭示文章所指原告參與決策之情,係被告根據聽聞而得之主觀認知。而原告既長期擔任馬英九總統之重要幕僚,對馬英九總統處理王金平院長黨籍撤銷案,縱有所討論建言,亦與其角色無違,何況王金平院長之黨籍撤銷案,本質上為政黨自治事項,兼具法理上之爭議,原不應賦予善或惡之外觀,是故系爭文章言及原告參與馬英九總統之決策過程,並不致造成理性讀者產生原告參與非善之事之負面印象,而改變對於原告之既有評價。是被告於系爭文章之表述,客觀上尚難認會降低原告之社會評價。況原告亦未證明其社會評價已受系爭文章之影響而降低,則原告遽謂被告侵害其名譽云云,即難採信。況且,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裁判)。原告既長期從事公共事務之處理,即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本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對於公開之言論,亦應具有更大之容忍度。而系爭文章不致於降低原告之社會評價,已如前述,另依證人即台北大學副教授侯漢君到庭所證:伊是研究公共事務,曾經擔任國民黨智庫特約研究員,也在臺北市政府兼任研考會委員,當時市長是馬英九,伊也有幫馬英九助選過,對國民黨算是了解;就馬英九對原告之信任,應該大、小事都會討論;伊與被告討論時,被告有說過他聽過馬英九過境美國與原告討論開除王金平黨籍之事;被告講這件事時,伊就舉所聽到之消息來相互印證等語(見本院卷第63-64 頁背面),足見被告撰文提及原告參與王金平黨籍撤銷案,並非全憑捏造想像,難認係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惡意為文攻詰原告。且原告亦未證明被告有何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有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撰文內容之真偽等情事,是不能謂被告發表系爭文章具有真實惡意。綜上所述,馬英九總統對於王金平院長黨籍撤銷案之處理,事涉政局穩定,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發表系爭文章,既以馬英九總統處理王金平院長黨籍撤銷案為評論之主軸,雖有些微篇幅提及原告參與處理之決策,甚至以尖銳之「四人幫」形容原告之角色,然其言論不致降低理性民眾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亦不具真實惡意,自難認有以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是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害之慰撫金及登報道歉,均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求為如其聲明所示之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判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件一:
道歉聲明道歉人南方朔(本名王慶杏)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同年月22日先後在明報所撰寫之「馬鬥王是『殺人八百,自損三千』!」及在自由時報登載之星期專論中,指稱8 月中旬馬英九總統出訪中美洲時,過境美國與金溥聰先生見面,當時二人就決定了殺王大計、滅王劇本等語,係與事實不符,該文造成金溥聰先生名譽受到嚴重損害,道歉人在此特向金溥聰先生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
道歉人:南方朔附件二:
┌────┬───┬──┬─────────┬─────┐│報別 │版別 │版位│刊登規格(高X 寬)│字體大小 │├────┼───┼──┼─────────┼─────┤│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13.8x4.9(公分) │22級3號字 │├────┼───┼──┼─────────┼─────┤│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15x5(公分) │22級3號字 │├────┼───┼──┼─────────┼─────┤│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4.5x9.2(公分) │19級4號字 │├────┼───┼──┼─────────┼─────┤│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11.4x4.4(公分) │22級3號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