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81號原 告 沈育娟 住嘉義市○○路1被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潔訴訟代理人 廖珍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潤泰民生儷苑102年度第5屆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無效故所為決議及選舉並不存在;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潤泰民生儷苑102年度第5屆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之管理委員選舉及當選無效,核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規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